【为您推荐】开江县律师 闻喜县律师 历城区律师 临安市律师 城北区律师 达川区律师 九龙县律师
为了保护我们的广大劳动者在劳动,工作过程中的权益不受侵犯,我国专门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而且要求各大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动者的时候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那么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律图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
一、相关法律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相同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时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如果非全日工的工作长期超过法定工时限制的,根据各地的法律法规的不同,有最终被认定为全日制工的风险,因此建议针对非全日制工一定要明确具体工作时间,一旦超出时间需要公司审批才能生效,以降低此类风险。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口头约定,但是需要留下书面材料,比如备忘录、声明函均可,当然最好还是使用书面协议的形式确立用工关系。
3、非全日制工无需约定试用期,如果发现该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4、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单方通知终止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5、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雇佣关系,与兼职劳务关系比较相似。
6、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或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为其缴纳商业保险。
8、非全日制工是否可休年假,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因为非全日制工一般用于临时性的工作,工作年限一般较短,但依据《企业职工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应该享受年休假,非全日制工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应该享有年休假。
9.非全日制工对于工作时间有严格限制,但确需加班的,需要经用人单位书面审批,并支付加班费,这里建议不要长期安排非全日制工加班,以防增加认定为全日制工的风险。
10.非全日制工仍属于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时,仍然依照劳动争议的程序主张权益。一旦雇主为自然人,那么双方就属于劳务关系,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基于非全日制工上述特点,建议用人单位在确认使用非全日制工时,到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需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针对非全日制工的明确规定,比如工资支付周期为十五日,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等。
另外,非全日制工虽然在某些程度上降低了用人单位的成本与用工风险,但由于工作时间以及计薪周期的限制,一般仅在临时性的、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中适用,比如保洁员、展会推销员、促销员等。
劳动者在社会中是属于弱势群体,我国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所以针对劳动者制定了相关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来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受侵权,劳动合同的签订就是为了认定劳动关系,那么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呢,在上文中小编已经详细整理,仅供大家参考。
延伸阅读:
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有哪些
劳动者能否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能否入职新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