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有些老人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但是因为某种原因仍然继续找工作。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都会拒绝与60周岁以上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那么60周岁以上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本文律图小编将针对这一问题为大家整理资料,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一、60周岁以上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达到此年龄的劳动者应属于退休人员、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但是,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60周岁以上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44条(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退休人员,未享受养老金作为生活保障,继续与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
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存在不同情形:
1.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金待遇的,退休后继续出来工作的;
2.在单位工作到退休年龄后,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金,但仍继续在这家单位工作的;
3.在单位工作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未能领取退休金,仍继续在这家单位工作的;
4.超过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未能领取退休金)仍然继续出来工作的;
对于第一种情形,无争议,就是劳务关系。
对于第二种情形,也无争议,是劳务关系。
第三、四种情形则非常有争议,司法判例中有认定是劳动关系的,也有认定为劳务关系。
综上所述,对于60周岁以上的劳动者,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依然存在法律效力,但是在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退休金的待遇的劳动者,他们和单位的关系应判定为劳务关系,另外的情形各地高院有不同的判定方法。
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禁止聘用60周岁以上的老人,也就是说60周岁以上的老人仍然可以成为劳动者。60周岁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将会根据劳动者是否已经开始享有养老保险金,如果已经享有养老保险金双方的劳动关系将被破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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