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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临时工构成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之间?

在现代这个社会,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在法律上来说就是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一些业务并不是由正式员工完成的,而是请了很多的临时工。那么,是否临时工构成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之间?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是否临时工构成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之间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问题。

一、临时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自《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原则上要求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和员工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劳动实践中,许多单位仍然大量使用所谓的“临时工”。主要原因是某些单位为了“逃避”缴纳各项保险,承担某些责任和费用,往往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个人与用人单位存在有事实劳动关系即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的劳动法律中已不再使用“临时工”这个词。

《劳动合同法》中也只规定有全日制工和非全日制工,并且《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没有以临时工和正式工来加以划分和规范,而是规定双方都应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此来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 条第1 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认可的。即临时工与企业的职工一样,符合法定情形的,均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因此,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采用“临时工”的形式用工,不缴纳社保费用,其实是很不明智的。工作期间不出问题还好,万一发生工伤事故,就只能由用人单位来赔偿了。

1、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之时,要严格执行劳动法的规定,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要以“临时工”的形式用工。

2、如果企业使用“临时工”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不但承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法律风险,而且,如果“临时工”在工作中受伤,那么会被按照工伤处理,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

3、如果没有为“临时工”上工伤保险,那么用人单位将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临时工的概念,按照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不是临时工,不签合同就是非法用工,临时工一词反复被误用。

二、临时工等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社会上各种经济成份的不断涌现,公司、企业或单位用工制度、方式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公司、企业或者单位内不仅存在一些有固定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诸如临时工、实习生、兼职人员等。同时,这些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盗窃、侵吞、骗取本单位财物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对其如何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产生不同的分歧意见。不仅涉及到法律的适用、对行为人能否罚当其罪的问题,而且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甚至错案的问题。在此,笔者结合一起案件作一剖析,以求教于同仁。

其实,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临时工这个概念,这就是意味着临时工是一种社会现象,如果说临时工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就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大家对于临时工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他们会给出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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