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在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发生劳动纠纷之后,其中一方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求,如果双方对仲裁结果表示不满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进行诉讼程序。但我国制订了一裁终局制度,有些劳动纠纷在仲裁结束之后即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出诉讼。那么,恢复劳动关系一裁终局是否适用?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一裁终局?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过去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主要问题之一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许多劳动者,往往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这个问题在社会上表现得比较突出。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实现便捷高效,本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一裁终局。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一裁终局是否适用于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确认争议是不适用仲裁终局裁决的。
《劳动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调解仲裁法》未对劳动关系确认争议有特别规定,因此,劳动关系确认争议不适用仲裁终局裁决。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仲裁案件;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这两类案件在全部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较大,也正因为如此,一裁终局可以解决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
一裁终局适用于一些额度较小的劳动争议纠纷以及一些标准较为明确的案件,这些案件通过仲裁机构的仲裁就足以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再上诉到法院,只会使维权成本更高。而恢复劳动关系的纠纷并不属于以上两种,所以它并不适用于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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