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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确认劳动关系的界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日趋复杂。虽然两者关系可用《劳动法》予以调整与规范,但由于劳动法规政策的不尽完善,使得一些案件的处理无明确依据而显得较为棘手。本文对民事确认劳动关系进行一定的分析。

一、什么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从广义上讲包括了人事关系,狭义上仅指由劳动法规政策调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计划经济中的劳动关系最大的特点是行政审批和国家统配,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关系最大的特点是双向选择和自由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的所有制形式呈多样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双向选择竞争上岗,还可以在履行合同的中途相互选择;职工的身份、地域概念逐步打破,基本上与国际接轨,大致可分为两类人员,由此而带来两种关系:一类是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由财政供给人事关系,受公务员条例调整;另一类是生产经营或服务型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由单位自给或从相关经费中提取管理费供给狭义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笔者下面主要就狭义的劳动关系进行论述。

二、当前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一)主体:一方是劳动者,是年满16周岁(特殊行业文艺体育类的除外)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另一方是法人或个体经济组织,包括机关、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

(二)内容(权利、义务):劳动者有义务在用人单位的统一管理下,为其提供工作、生产、经营劳动,或与单位工作、生产、经营劳动紧密相关的后勤服务(主要是指生产工作设备、场地的维修保养和为本单位职工在工作期间提供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服务)。劳动者通过劳动有权获取报酬及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及福利、做好安全生产等工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有管理权,对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有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客体(标的):劳动过程和劳动成果,其中劳动过程以用人单位愿意管理并提出要求为前提。

三、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主要联系

总体上讲,我国是一个大民法体系的国家,劳动关系在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独立,还是在1994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后,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从法律意义上看,劳动关系双方是平等的主体,他们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应是民法调整的范围。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绝大部分争议都是财产关系,其余不是财产关系的劳动关系也可以转化为财产关系。这就使得所有劳动关系从一开始就具有了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

(二)在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经仲裁后,由法院民事审判庭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诉讼活动。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在经过劳动仲裁后,又殊途同归。

在本文中可以看出民事确认劳动关系是有从属性的,在法律的认定上应该是以劳动者为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不被侵犯,确定民事的劳动关系,也就是确定劳动者的利益。一切的事务应该遵守法律法规,这样的关系才能明确才能保障劳动的权益,具体的问题可以咨询相关部门。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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