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关系与内部承包关系能否并存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部劳险字[1992]27号《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指出:“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笔者认为,该规定隐含了这样的意思即职工与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并不影响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内部承包关系可以同时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既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又是承包合同的主体,具有双重身份,双方其中一种关系的解除并不必然影响到另一关系的存续。
对于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内部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双方不是完全的平等主体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应由上级主管机关协调处理,而不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发[1985]28号《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2条第2项指出:“许多企业内部的经济纠纷要求法院受理。这类纠纷原则上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处理。企业内部的承包纠纷,大部分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987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答复中也陈述了同样的观点,该电话答复的内容为:“企业内部因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仍应按我院法(研)发[1985]28号通知中的精神办理。即:大部分应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审查、从严把握,而不宜铺得过宽。”
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不单纯体现内部管理关系,更多地体现经济利益关系,签订承包合同时双方对合同事项是明知的,不存在意思表示受强制的情况。从大的方面看,企业内部签订承包合同,有利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发展,也有利于增强内部人员的责任,总体上对经济发展有好处。另外,当事人发生纠纷,在当前情况下,要尽可能使当事人最终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故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应属民事合同,法院对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不但要受理,还要按双方的约定作出实体处理。
三、承包合同中涉及劳动争议事项的处理
基于内部承包关系的特殊性,承包合同中经常会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内容,如对工资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待遇等的约定,笔者认为,上述事项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凡是承包合同中涉及上述事项的,对这些内容不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应作为劳动争议的内容予以处理,以防止企业借承包合同之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逃避法定义务。
可见,劳动部还是承认了内部承包关系和劳动关系并存的这种情况的,像是这种内部承包关系主要是在建筑行业当中比较常见,就算是解除了内部承包关系,双方还存在着劳动关系。由于法律上对此欠缺规定,因此,因为内部承包关系和劳动关系并存而引发的争议也层出不穷。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