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劳动关系举证责任是举证倒置,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法律对弱势方当事人的倾斜保护,在劳动法体系 中较多见,比如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该解释的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 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 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事实劳动关系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例外——举证责任的 倒置,同样适用于事实劳动关系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 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凭证中的 以下三类,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费的记录;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丁_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 记录; 考勤记录。
二、引发事实劳动关系方面的劳动争议,主要证据有六种:
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二是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
三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四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五是考勤记录;
六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劳动者只要拿出三或四当中的任一种资料,就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能够拿出相反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劳动争议实体性争议内容的“不违法”,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我国劳动法律关系当中明确的规定呢,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必须要确定才能够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保护,当然如果要想确定存在劳动关系的话,发生一些争议的情况之下,应当是由用人单位来进行举证的,比如说考勤记录,还有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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