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辞退的员工应办理哪些手续?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建议与当事人和平沟通好,然后再办理相关辞退手续;要求对方在规定时间内马上移交手中相关工作和资料、财务等等,确保不要有遗漏(相关工作牌等一切只要与工作单位有关的东西全部上缴);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工作单位,不得延误;如涉及到工资等相关费用等,用打卡的形式予以打卡结算清楚;及时与客户等沟通,并将该人员已离职的消息告知对方,确保公司不受任何损失。
二、不胜任工作能随便被辞退吗?
《劳动法》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并且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为劳动部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文件中明文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企业管理者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属于个人能力问题,主观上没有过错,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不一样的。根本的区别在于,严重违反公司纪律是劳动者主观上有过错的。所以法律规定,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被解除合同就没有补偿金,而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时,企业就应当支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合作的方式,一方提供平台和资源,另外一方提供体力和脑力,相互成就相互依赖,创造更多的价值。用人单位会根据实际的经营情况调整公司战略和内部框架人员结构,这个事情很正常,涉及到的员工增减也属于业务范畴需要,如何妥善的处理与员工的辞退过程,就会特别考验用人单位的气量和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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