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在近几年来不断的升华,而劳动关系就是其中的重要证据之一,所以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来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与地域区别存在一定的差异,那么我们河南省劳动关系争议的相关规定是怎么样的呢?下文就为您详细说明。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驻豫各单位,省属驻郑高等学校,各省辖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 了及时公正地做好中央、省直驻郑(不含上街区、中牟县、巩义市、荥阳市、新密市、新郑市、登封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 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组织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实际情况,现对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 辖范围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中直、省直驻郑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中央、省直驻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工作人员)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军队驻豫军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
四、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的中央驻郑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在省工商局注册的、注册资金在五百万元以上的省属驻郑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本通知自二O一一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发布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处
文 号:郑人社仲裁(2010) 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 了构建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分工科学、权责明晰的工作格局,进一步方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提高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规范调整如下:
(一)郑州市内各区(不含上街区):在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企业;
(二)郑州市内各区(不含上街区):中央部属、行业管理驻郑企业及外地企业驻郑分支机构、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企业;
(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市属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二、下列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郑州市内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
(一)在本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郑州市内各区(不含上街区):在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下、注册地址位于本行政区域的企业;
(三)郑州市内各区(不含上街区):中央部属、行业管理驻郑企业及外地企业驻郑分支机构、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下、注册地址位于本行政区域的企业;
(四)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区属及区属以下国家机??、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三、 各县(市)、上街区所在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其仲裁机 构成立之前,暂由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郑州航空港区所在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暂由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
四、所有人事争议案件,按用人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即:郑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由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发生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 对注册登记地址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按照方便申请人的原则,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在注册登记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劳动 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得以不属管辖范围为由拒绝受理。案件受理之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发生变 化的,不影响案件管辖权。
六、在全市范围内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指定管辖。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河南省劳动关系争议的相关规定的解答,在用人单位遭受到任何的不公平待遇都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任何法律相关的疑惑都可以咨询律图为您详细解疑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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