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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诉讼状是怎样的?

我们都知道进入用人单位正式工作的一周内都会签署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来保护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以免发生劳动纠纷时没有任何法律保护。但是有些用人单位一直不肯签署劳动合同逃避责任,那确认劳动关系诉讼状是怎样的?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说明。

一、确认劳动关系诉讼状

起 诉 状

原告:杨**,男,汉,1971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622628197102092***,家庭住址:甘肃省礼县红河乡上杨村六组168号,联系电话:1357989****。

被告:新疆**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区冬融街***号,联系电话:0991-4311***。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邮寄送达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9月14日,原告经工友马**介绍到被告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药材库巷**号的祥云经典住宅小区工地从事安装门窗工作,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0月*日下午16:40,原告被切割机将右手大拇指和食指切断。马**、罗**将原告送往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

出院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做伤残等级鉴定,被告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盖章,原告无奈诉至贵院,确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此致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6月 日

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是要注意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以及承揽关系的区分。就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来说,两者的本质其实是一样的,劳动关系的前身就是雇佣关系,当生产力水平不高、劳动力还被视为是商品的时候,雇主和雇工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这时雇佣关系完全由民法调整,当劳动力的人身属性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国家公权力逐步介入以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这时劳动力不再被简单的视为商品了,雇佣关系的社会化特征越来越明显,雇佣关系也就逐渐步出民法,进入社会法的调整领域,并最终被劳动关系所取代。但是雇佣关系逐渐被劳动关系所替代毕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个过程取决于各个国家经济的发展程度,所以,各个国家都针对本国的实际情况而对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有所限制,在国外,对于不受劳动法保护的雇佣关系一般都有明文规定。那么,在我国这方面的规定则很不明确,虽然不明确,但是根据司法判例以及法理分析,一般都认为在我国,目前未被列入劳动关系范围,不能受劳动法保护的雇佣关系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家庭雇主和家庭保姆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二是达到退休年龄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

对于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则往往很难区分,尤其是区分事实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更为困难。一般来说,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在于:劳动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劳动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则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具有独立性,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主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

在于用人单位沟通无果后,劳动者可以按照确认劳动关系诉讼状模板,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同时,注意收集在该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证据,比如每个月的工资单、工作中的邮件、同事的证人证言等等。通过上述的方式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实际的劳动关系

提出劳动关系诉讼需要收集很多有力的证据,讲明事情的重点,依据法律法规提出陈述,不要夸大其词或者是带有强烈的个人情感,重点在于证明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

延伸阅读: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范本

确认劳动关系时能否一并诉请双倍工资

劳动者能否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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