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当我们进入用人单位入职之后,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都会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建立一定的劳动关系。但是在实际中,劳动关系的建立不止一种,还有其它的形式,相信大家了解的并不全面,下面小编将具体的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一一介绍给大家。请继续往下阅读了解。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二)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
(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
区分:
(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
(三)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四)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只是众多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的一种,其中还包括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等等。另外,小编在此建议大家,在入职之后,为了更好的保证自身的权益,最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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