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时制与综合工时制都属于我国的一种工时制度,但是在具体的工作时间方面却存在很大的不同,也就意味着这两种工时制度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不同。那么综合工时制加班工资该如何计算呢?本文就这个问题做具体介绍。
综合工时制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规定,一些特殊的行业、企业和工作岗位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例如小王在有淡季旺季之分的渔业公司工作,在旺季工作量非常大,而淡季则是长期的无事可做,在他的单位中就实行以年为单位的综合工时制。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在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下,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这就是说:综合工时制是有加班费的,平时按1.5倍支付,在法定假日给劳动者安排工作的要给3倍加班费。
在小王的案例中,小王一年的工作时间算下来,超过部分公司要支付他1.5倍的加班费。
综合工时制度的工作时间比较特殊,因此在计算劳动者的加班时间时就显得比较麻烦。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只要劳动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就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超过的时间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平时按1.5倍支付,在法定假日给劳动者安排工作的要给3倍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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