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春节加班工资是多少?
春节加班工资是职员正常工资的三倍,且获得三倍工资的日期是农历初一、初二、初三,加班工资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3倍。
相关法律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职员加班但是单位没支付加班费,可以投诉单位吗?
1、职员加班但是单位没支付加班费,可以投诉单位。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第十四条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投诉的请求一般需要在单位拒绝支付加班费后的2年内提出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在春节期间若是职员被单位安排加班,那么可以获得三倍或者是二倍的工资,具体来说,若是在农历初一、初二、初三加班,可以获得的工资数额是正常工资的三倍,其余加班时间获得的就是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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