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强奸罪情节恶劣?
1、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的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的
二、强奸案件中辩护律师有哪些义务?
另外,根据《律师法》第33、35、36、42条以及第29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还应当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1)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也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2)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3)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4)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5)不得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
(6)保守履行辩护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7)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
(8)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9)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其实,对司法实践中强奸案件当中的这些具体情节,也不能在这里一一进行介绍,有些犯罪嫌疑人虽然也强奸了受害人,但并没有对受害人进行其他方面的虐待,相较于对受害者进行虐待的强奸犯,当然后者情节比较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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