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劳动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后,用人单位都会给劳动者购买一份社保,这也是国家强制要求必须买的,社保每年缴纳的费用都不一样,那中间的差额怎么补呢,那就来了解一下北京社保补缴基数差是什么意思?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社保差额补缴,分两种情况:
1.单位未按员工上年实际平均工资申报缴费基数,导致缴费基数差额,这部分补缴工作由公司提供相关材料报社保中心审批,办理差额补缴。
2.社保要求公司每年4月份重新申报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即缴费基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根据当年公布的社平工资在4月份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若4月份社平工资未公布,仍然按照上年的基数上下限执行,待社平工资公布之后,则按照新的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期间,因为社保基数上下限调整造成基数差的,需要补缴4月至新基数执行期间的差额
北京社平工资已经公布了,4月起开始执行的,今年不涉及差额补缴。属于第一种情况的肯定需要。
二、什么是社保差额,是由自己缴纳还是有用人单位缴纳?
每年社保都调整社保基数,6月份调整,1到5月份都是按照去年的,一般都是6月份补上之前月份,这就是社保差额。 社保差额个人和单位都需要缴纳,因为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都是按照企业和个人各自所占的比例缴纳的。只需要将差额乘以相应的比例即可。
养老保险,企业20%,个人8%;
医疗保险,企业7.5%,个人2%;
失业保险,企业2%,个人1%;
工伤保险,企业1%,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企业0.8%,个人不缴纳。
三、社保中缴费类型,什么叫差额顺交?
每年年初开始征收社保的最低基数基本沿用上年度的缴费基数,7月份为一般地区出新的社保缴费最低基数的时间节点,新基数出来一般会比上年度略高,这样上半年缴费的金额就会少,调整新基数后就需要补差额(包括个人部分和企业部分都要补费)。当然这个基数一般指社平工资60%,如果缴费基数远远高于社平工资则不存在补差的问题。
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具体包括三类情形:
1、自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本市统筹范围内在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因历史客观因素应保而未保的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经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可到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手续。对于申请人原单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门履行申报手续。对于原已参保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其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计算等问题有异议的,在按规定重新认定后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上述适用范围及申报办法处理。
2、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提出参保补缴申请,只要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当依法受理。
3、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参保而未参保,用人单位或职工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参保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对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参照上述办法处理。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其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或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不得通过违规补缴而取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4年7月1日。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从进入企业工作或从事灵活就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对于上述人员进入企业工作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龄及相关待遇,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上述人员,根据本人意愿,由本人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也可补缴其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