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续工龄的认定政策
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在
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现今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所以一般工龄当今已经失去意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连续工龄亦称企业工龄,指职工在本单位内连续工作的时间。连续工作的计算方法如下: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的,调动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短生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的,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被遣散人员在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再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的,其遣散前和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人员仍留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应连续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工龄,其复工后,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的,其调动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