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2008年被正式确立为法定节假日。2008年的4月4日——第一个“清明节”法定假日。
(1)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更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将清明、端午、中秋定为法定假日,清明、端午、中秋当日放假一天。
(2)1935年中华民国政府明定4月5日为国定假日清明节。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3)其中规定“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清明节正式成为法定节假日,放假一天。又改为三天。清明节假期为4月5日至4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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