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煤矿职业患病赔偿的标准是多少?
煤矿工人职业病患者需要向所属市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作认证,确定工作等级后,按以下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煤矿工人职业病患者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障碍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职场,享受以下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按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残疾补助金,标准为一级残疾为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残疾为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残疾为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残疾为21个月本人工资。
2、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残疾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75%。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充差额。
3、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残疾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残疾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额。
煤矿工人职业病患者被认定为五级、六级障碍的,享受以下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按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残疾补助金,标准为五级残疾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残疾为16个月本人工资。
2、保留与使用者的劳动关系,由使用者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使用者每月发放残疾津贴,五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60%,使用者按规定支付应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使用者补充差额。
3、工作人员本人提出,该员工可与使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作保险基金支付一次工作医疗补助金,使用者支付一次残疾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煤矿工人职业病患者被认定为7级至10级障碍的,享受以下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按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残疾补助金,标准为7级残疾为13个月本人工资,8级残疾为11个月本人工资,9级残疾为9个月本人工资,10级残疾为7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录用合同期满或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录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使用者支付一次残疾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职业病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四)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本条例施行后,国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作出调整时,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
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用人单位如果为员工购买了社保,则可通过社保赔付,若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或者没有足额为员工购买社保,导致员工发生工伤的话,则相应的赔偿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补足差额。如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交通费等,外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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