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休产假是带薪,但并不是按带薪休假算的,而是给生育津贴,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产假期间工资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为准,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高出部分,不做扣除。
从政策层面讲,《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也就是说,公司不能单方面说因为产假时间长,年休假就不再享受了。事实上,劳动者享受了某些假期后,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安排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上述规定,请事假、病假以及享受寒暑假的职工,具备相应条件后,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但产假显然不在其列。
事实上,这两个假期是完全不同的。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享有的休假权利;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指连续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劳动者,根据其累计工龄享受的一定时间的带薪年休假。由此可见,产假是针对生育女职工的一种特别规定,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而年休假是针对所有符合条件职工的一种普遍规定,是一种普通的权利。对女职工而言,不能因享受特殊规定权利而丧失普通权利。这也就是说,女职工休了产假后,仍然有权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但是,对于年休假时间点的选择权归属问题,应当根据情况确定。如果是当年假期当年安排,用人单位有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时间点的决定权;如果是跨年度安排,就应当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计划生育外也可以享受产假,但是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这里需区分产假与产假待遇这二个不同的概念。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