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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起诉状双倍工资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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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劳资矛盾日益凸显。当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劳动者往往会起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期间的双倍工资。那么劳动争议案件起诉状双倍工资应该怎么计算呢?下面我们来看看《劳动合同法》对其标准的规定。

一、 双倍工资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

1、计算周期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期限最长为11个月;

2、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

3、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双倍工资计算应以实发工资为基数,包括提成、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并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双倍工资仲裁的时效限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工资属于对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罚则,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而不是“劳动报酬”。故应适用仲裁时效的强制性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江苏省高院、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计算一年。

以上就是劳动法中对劳动争议案件起诉状双倍工资的规定、计算方法以及时效限制。当案件超过了仲裁时效,起诉人的权利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最终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作为劳动者必须对此予以重视,同时用人单位也应积极面对,及时合理地解决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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