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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生活中的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当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也是不错的选择。但有的时候,仲裁委做出了仲裁裁决之后,可能当事人会表示不服。那么不服仲裁裁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进行救济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请执行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申请,并提供该裁决书或调解书。劳动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接到该申请后应当执行。
(二)不予执行的情形
以下情形,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的,裁定不予执行:
3、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错误的;
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
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
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四)执行措施
1、冻结、划拨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实中,如果出现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情况,此时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措施处理,仲裁委做出的裁决结果就会生效,那么当事人就要实际履行裁决结果了。在这种情况下,不服裁决结果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