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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有哪些?根据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县、市、市级管辖区,该条例都规定需要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有哪些呢,律图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在我国,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主管全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为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需要把握劳资关系的全局,协调各方面利益。因此本法明确其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方代表,体现了政府在劳资纠纷处理中的主导作用。
2、工会代表。工会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它更了解企业、职工的情况,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能够代表全体职工的根本利益。工会代表作为工会一方的代表,代表了广大职工的利益,工会的参与有利于保护弱势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企业方面代表。即雇主代表组织,在我国主要是指各种形式的企业联合组织,其中主要有中国企业联合会,但在有些地方则可能是各种形式的商会或者其他企业联合组织,如深圳的外商投资商会等。企业方面代表参与,有利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充分理解和对当事人的说服、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体现了劳动关系的三方原则。所谓劳动关系三方原则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代表)、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通过一定的协作机制共同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重要问题的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利益格局日益明晰。我国也通过立法逐步建立起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而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在人员组成方面也对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利益进行平衡。因此从《劳动法》到《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都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组成。
另外,小便还需要补充一点的是:仲裁委员会在人数不够充足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是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聘任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士来占时充当仲裁员。好啦,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就讲到这里啦。以上内容由律图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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