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一般是指我们常说的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即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计算公式如下: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天数×300%
法定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8×天数×300%
休息日小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8×天数×200%
平日延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8×小时数×150%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加班工资,也就是生活中常说的加班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要求下进行加班的,用人单位要给予劳动者一定的加班费。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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