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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辞职是否有经济补偿?

被迫辞职一般是在单位的胁迫或者有损害员工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做出的,若此时不辞职的话,那自己遭受的损害可能是更多的。那在员工被迫辞职的情况下是否有经济补偿呢?有不少人来电咨询过小编这样的问题,下面小编就通过本文为大家做统一回答吧。

一、被迫辞职是否有经济补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

因此,如果系用人单位违约在先、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不仅不可免除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相应赔偿义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辞职时未休完年假怎么办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辞职时,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对于未休完的年假,劳动者可以选择在离职前将年假休完。如果用人单位无法安排年休假,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以放弃未休完的年休假,但是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资收入三倍的年休假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情形,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应支付赔偿金。因此,主动辞职并非全都没有经济补偿金。

那此时即使辞职是由员工自己提出的,也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做出经济补偿。但此时单位往往是拒不承认对员工有胁迫行为,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必要时还可以委托我们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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