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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正确解决这类纠纷成为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之一。而在处理该类纠纷中,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将对该问题的解决起到重要作用。那么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呢?下面由小编为您作详细解答。
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或强制力,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是指法律的效力层次和效力范围,前者如宪法高于法律、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同一部门制定的新法优于旧法、特殊优于一般等,后者是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主要是法律的时间、空间和对象范围,对普遍化的人和事具有法律约束力。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是指合同书、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决定书等的法律效力,对具体的人和事具有特定的法律约束力。根据法律效力的不同,非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又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和类别。
1、约定的非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主要指合同行为所形成的各种合同与协议,由平等主体约定、不具有确定力(可约定变更解除、可以争诉),具有合同拘束力(只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具有证据力和间接强制执行力(需要经过仲裁或诉讼转化为仲裁书或裁判书),法条中一般称为“法律约束力”或“约束力”或“效力”或“合同效力”。
2、公定的非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裁判行为等所形成的文书。由公权力主体或社会权力主体单方作出,具有确定力(既判力或既定力)、法律拘束力(对当事人和公共机构均有约束力)、具有执行依据力和直接强制执行力,法条中一般称为“法律效力”。
3、约定公定混合型的非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主要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和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由平等主体约定、特殊公权力主体(公证机构或法院)确认,不具有确定力(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变更解除;理论上可以争诉,但根据诉讼经济原则没有受理的必要、法院实际上也不受理)具有法律拘束力(对当事人和公共机构均有约束力)、执行依据力和直接强制执行力。法条中一般称为“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或“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是具有强制执行力与法律拘束力的合同效力,或不具有确定力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就是指法律的强制力或者是约束力,一般包括规范性或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但是,根据法律效力的不同,非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又可以不同的层次和类别。为了能够从本质上有效推动劳动争议协调工作的实施,劳动争议调解协议效力的强化已势在必行。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汕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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