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质证,即法庭审理阶段的证据调查,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以及当事人就法庭上出示的各种证据,通过询问、辨认、质疑、辩驳等形式,揭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并据以认定事实的诉讼活动。在法律意义上,法院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査质证的程序,否则,即使具有事实上的证明价值,也不得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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