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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发生了劳动争议,首先可以选择的就是申请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如果仲裁不成,才可以进入到诉讼的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对劳动争议的相关案例多一些了解,也就能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律图小编将为大家提供北京东城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例,希望可以对您了解相关的知识有帮助。
案例一、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入职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王某1982年7月参加工作,于2001年8月在湖南省某市国家税 务局办理退休,自2001年9月起领取退休金,为该局正式退休公务 员。2011年8月王某进入康达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5 年的劳动合同书。
2012年3月24日,王某提出辞职。王某主张其工作期间存在双休日加班情形,其因康达会计师事务所拖欠加班工资提出辞职,故提 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康达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加班工资及解除劳 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其申请请求。王某不服仲裁提 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系退休公务员并已领取退休金,享受养老 保险待遇,不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 与康达会计师事务所建立的并非劳动合同关系,而系劳务关系,在其 不能证明双方就加班费及解除劳务关系经济补偿金存在约定的情形下,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薪留职下岗内退人员可与新单位成劳动关系
李某系富强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企 业经营的原因,1990年起李某开始自富强公司待岗。李某虽然待岗, 但是其与富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且自待岗之日起,富强 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生活费,并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05年9月李某进入玉林公司工作,并先后三次与该公司签订 劳务合同。2011年7月15日,李某在前往玉林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 通事故。此后因受伤治疗,李某未再到岗工作。2011年10月27日, 玉林公司向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载明因李某长达3个月无法正常工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提出与其解除 劳务合同。李某为确认工伤,以要求确认与玉林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 系为由提出仲裁申请,随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玉林公司签订的合同尽管名为劳务合同,但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通过以上北京东城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法院在审理此类的案件时的方式。如果劳动关系的双方进入到了诉讼的程序,双方都应尽力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当事人,双方都应尽量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以帮助法院在审理时增加自己的胜率。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劳动争议仲裁法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