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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特许权使用费是什么意思

一般人在生活当中不会接触到特许权的,但是在商业往来的过程当中企业之间相互合作的时候,难以避免的就会涉及到对于专利或者是一些商业秘密特许经营等存在着交易的,但是授予对方特许权的时候都是要收费的,因为特许权对于本公司是一种无形的资产收入。生活中有很多人都不知道在我国特许权使用费是什么意思?

一、在我国特许权使用费是什么意思?

特许权使用费指使用其它经济单位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类似的专有权利的付款。它是作为财产收入的一种支付,而不属于商品经营的支付。因使用其他单位的专有资产所发生的费用支付,只能由使用这项资产所取得的财产收入来弥补。但对于有关专利品的制造、专利方法或商标的使用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了技术的或管理的服务,因此,应作为产品的生产费用来进行登 记。使用专有权是受到限制的,企业要在专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来使用这些经济权利,超过范围和期限,使用者都要受到惩罚。

二、使用费范围

(1)特别需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国税函[2009]507号),明确了下列四类使用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1、是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2、是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3、是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4、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由此可见,特许权使用费在定义上,目前仍然基本局限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种许可所得。

(2)特许权适用情况

《协议》Article 8 (c)规定:“作为被估货物的销售条件,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支付与被估货物有关的特许权利费,只要此特许权利费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计入完税价格。

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条件:

1、与被估货物有关:

确定一项特许费是否与被估货物有关,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支付对象,这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我们在分析被估货物(有形货物)和权利、信息或服务等(无形货物)的支付关系时,一般应把握一项基本的原则,进口商是否可以无需购买无形货物就可得到有形货物。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可认定特许费与被估货物无关,此时应尽可能将它们分开计价;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可认定特许费与被估货物有关。

进口货物的复制权与被估货物无关。

2、作为被估货物销售的一项条件

3、买方支付且尚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之中

作为被估货物销售的一项条件:

特许费的支付必须是被估货物的一项销售条件,这是判断该费用是否成为被估货物完税价格一部分的重要标准。这里所说的销售是指输入进口国的出口销售,因此有关货物进口后,进口商在进口国内转售该货物时所引起的特许费,即使成为转售的一项条件,也不能成为完税价格的一部分。

就比如说有本公司自己出版的小说,对于该小说肯定是有绝对的版权的,如果其他影视机构要使用的话就需要对本单位支付一定的费用,这就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另外我国对于使用费的范围以及特许权的相关使用情况都规定的非常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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