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者仅以用人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为由,要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即时解除情形。
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如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对于不需提前三十天而即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符合以下相应的条件。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而社会保险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并不属于社会保险范围。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并未将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仅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反映。如果该部门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当,劳动者可对其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