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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失业证明在哪办理

一、青岛失业证明在哪办理

根据相关规定,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一般是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二、失业证明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三、如何办理失业证明

1.确定身份。失业人员要取得原工作单位发给的能证明其失业的证明材料。对因履行劳动合同或辞退、除名、开除等发生争议的,应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或法院的判决书等。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发的《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还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办理失业登记的手续一般要求是:

(一)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接到失业人员档案后,依据其档案记载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

(二)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以内,必须到本人户口所在县市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三)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3)本人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失业职工从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城镇劳动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到本户籍地的社区或是街道办办理,到劳动服务科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相片,到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领《失业证》。

综上所述,失业证明的办理地点是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般是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符合上述对象条件的人群可以办理失业证明,需要携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再经过一系列流程后即可成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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