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限的折算规定是怎样的?
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限的折算规定
(1)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从事井下、高温工种的时间,按1年折算3个月的连续工龄,可换算成1个半月的缴费年限;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时间,按1年折算6个月的连续工龄,可换算成3个月的缴费年限。
(2)从事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不得超过其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提前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
(3)从事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只能作为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部分的缴费年限。
2、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第一条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退休: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特殊工种都有哪些?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诸如从事电工作业等容易发生人员伤亡、或者是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作业的职员,都属于特殊工种。根据规定,此类工作人员,可以将工龄换算为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部分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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