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五日内受理。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如果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有关 规定,可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仲裁法》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 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延伸阅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答复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诉申请书如何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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