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要求其作出赔偿。但是这个赔偿应该与单位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分开计算,而在结算的时候则可以合并结算。若是离职后单位不支付工资,可以先予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申请调解。若不愿调解的话,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裁决,还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