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的劳动关系纠纷,都是由于员工本人在用人单位遭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因为毕竟还是很少有员工无缘无故的讹诈用人单位的。我国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准则,是按照国家制定的劳动调解仲裁法进行的。其中关于劳动调解仲裁法的原则是该法制定的核心,也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工作过程当中必须要注意的相关准则问题。
一、劳动调解仲裁法的原则是什么?
1、自愿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条例》第11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条例》第11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劳动法》第80条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这里的“应当履行”,也是靠双方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不能像法院、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那样,具有法律效力,可强制履行。
2、依法据实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条例》第四条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这就是说,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必须在调查核准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政策、法律法规调解劳动争议。
3、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是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束。《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条例》第4条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第10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第11条规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就要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在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后,及时地开展工作 ,及时调解,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束,防止矛盾激化。
4、平等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条例》第4条和《规则》第5条都规定:“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具体体现。
1、调解申请
指企业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提出的调解请求。但是,调解并非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有在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才能受理并行使调解。
2、案件受理
案件受理是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经过审查,决定接受案件申请的过程。调解申请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须是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
3、进行调查
案件受理后,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做了调查工作。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争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对调解申请提出的意见和依据;调查争议所涉及的其他有关人员、单位和部门及他们对争议的态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阅有关劳动法规以及争议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等。
4、实施调解
实施调解是指通过召开调解会议对争议双方的分歧进行调解。调解会议一般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参加人员是争议双方当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关部门或个人也可以参加。
5、调解协议的执行
调解协议达成后,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应按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内容自觉地执行。
劳动调解仲裁委员会必须遵循双方自愿的相关原则,另外在解决争议的过程当中,必需要在调查核实事实的基础之上,依法进行解决。同时,国家还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及时的解决劳动争议。而且公司和用人单位属于平等的,平等原则在我国所有的法律中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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