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期间中断的情形主要有:
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包括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向对方发律师函等方式;
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
5、撤诉案件的时效起算时间,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出具书面通知期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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