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就业难的问题十分普遍,不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条件,不办理社保或者将这部分费用转化成工资再发给员工。那么,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社保,合法吗?本文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社保,合法吗
不合法,替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属于无效条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认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根据《劳动法》第18条、第7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平时应该多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理应享有的一种权利,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社保,是不合法的行为。本文由律图小编为您整理提供,欢迎咨询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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