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时候可能会发生一些意外而造成身体上的损害,或者职业病,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不管是上班途中还是下班路上,或者说是出差途中受到的伤害都属于工伤范畴,但是受到了工伤是需要工伤鉴定的,工伤鉴定属于伤残鉴定中的一种,这个鉴定也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
受了工伤以后,需要提交工伤鉴定的申请,提交了申请以后就等待劳动管理部门的通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会在六十天以内做出结论,这个期间如果有特殊情况的话,可以延长三十天。这个期间所花的费用可以自己先行垫付,以后则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收到劳动能力的鉴定申请后,应该从已经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该在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必要的时候可以延长30天,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应该及时的送到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这个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那天起15天内向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鉴定委员会再次提出鉴定申请,而这次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则会成为最重结论,不会再更改。
一般来说工伤的鉴定都是15天到60天左右,但是,不能排除有的时候工伤案情比较复杂,调查取证不容易,就会导致时间延长的可能。社保部门应该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那天起60天之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要书面通知进行申请工伤认定的个人或者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社保部门对于受理的事实比较清楚、权利义务比较明确的工伤认定的申请时,要在15天之内就给出认定结果,而这个结果是要在有关部门有结论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在这些部门没有作出明确的结论时候,社保部门对于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的时限是要中止的。在受了工伤以后,要尽量早一点提交鉴定申请,以尽早的争取到工伤后享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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