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工伤鉴定不服的话就能申请二次工伤鉴定,可以说做二次工伤鉴定的条件就是有人对之前的工伤鉴定结果不服。
1、书面申请。
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工伤职工申请需本人签字);
3、认定工伤决定书;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病历材料(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7、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内伤和职业病可不提供)。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标准按省苏价费[1996]156号文件规定收取,每人次280元;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必要的医疗检查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申请复查和再次鉴定的,鉴定费以及必要的医疗检查费用,先由申请方垫付,鉴定结论维持原结论的,由申请方承担;
(四)确认停工留薪期的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再次申请工伤鉴定无非也就是对第一次下达的工伤鉴定的结论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而且,第二次申请工伤鉴定是向上一级的工伤鉴定部门,也有可能再次鉴定的结论和第一次是吻合的,那法律上一般就以第二次鉴定的结论判定为最终结论。因自身原因超过规定的时限,肯定上一级工伤鉴定部门也是根本不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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