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应妥善保存,在发生工伤认定书原件遗失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律师到工伤认定办公室在处理工伤赔偿案件中,一部分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遗失,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焦急万分。
报告丢了,可以要求社保部门给你复印一份,盖上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公章即可;
1、一般工伤鉴定等级的报告下来以后,一般是一式三份,单位、劳动者本人、社保部门都各自有一份;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档案保存50年,可以到作出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印,加盖印章可以作为证明。
二、工伤认定书的效力
首先,从证据法角度看,认定工伤决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也是一种证据,法官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享有是否采信的裁量权。工伤保险法律属社会法的范畴,但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仍然需要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九条并未把认定工伤决定书纳入具有预决效力的证据范畴,但我们认为,认定工伤决定书是一种依严格法定程序作出的公文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具有预决力,当事人一般不得再行争辩,但并非绝对不能推翻。
其次,从救济途径看,对未生效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认定工伤决定书生效后,即使有错,《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均未赋予救济途径,当事人只能在民事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不予采信,对这最后的、唯一的救济途径,不应彻底封闭。在民事诉讼中,虽然不能宣告认定工伤决定书无效,但可以决定不予采信。
如果在工作期间,劳动者受到了任何的意外事故后,不仅会给当事人的人身造成一定的损害,同时也会影响受害者的工作和生活,那么为了减少受害者的损失,国家也是规定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或者社保中心索要工伤赔偿,赔偿金额根据工伤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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