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次工伤鉴定是允许,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工伤鉴定不服的话就能申请二次工伤鉴定,可以说做二次工伤鉴定的条件就是有人对之前的工伤鉴定结果不服。
1、书面申请。
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工伤职工申请需本人签字);
3、认定工伤决定书;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病历材料(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7、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内伤和职业病可不提供)。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标准按省苏价费[1996]156号文件规定收取,每人次280元;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必要的医疗检查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申请复查和再次鉴定的,鉴定费以及必要的医疗检查费用,先由申请方垫付,鉴定结论维持原结论的,由申请方承担;
(四)确认停工留薪期的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当代社会申请工伤鉴定主要就是为了提供一定的证据,这样的话可以帮助自己在诉讼活动当中处于一个有利的地位,但同时这样的一种鉴定活动,如果出来之后并不是自己想要的,可能存在着一个虚假状况,也可以再次的来提出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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