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经办人申报当天先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104室领取《济南市职工因工(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档案袋,且将档案袋封面内容填写完整;
2、然后在携带上述资料及档案袋到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406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即可。
【补充说明】:
1、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职业病鉴定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号,非工作日顺延一天。
5、眼科类伤残鉴定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8到22号工作日。
1、按照规定参加济南工伤保险;
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稳定。
2、身份证;
4、个人申请;
5、病历原件,例如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等;
6、CT、X光检查报告单;
7、伤残部位五寸彩照一张(体表伤残者);
8、单位申请(老工伤登记人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是由用人单位的来进行承担申报的。如果用人单位在一个月之内尚未替员工进行申报工伤认定的话,那么则有员工或者是工会在一年之内申报。工伤鉴定小组在进行鉴定的时候,会针对于员工的治疗过程以及医院出具的病例来进行确定工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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