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眼睛失明构成工伤几级伤残鉴定?
一个眼睛失明构成工伤二级伤残鉴定,具体的规定如下: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第五条第一款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属于一级伤残。
第二款第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属于二级伤残。
第三款第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一侧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都属于三级伤残。
第四款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属于四级伤残。
第五款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属于五级伤残。
第六款 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不兴奋,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属于六级伤残。
第七款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一眼矫正视力≤0.1,另跟矫正视力≥0.4;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单眼外伤性青光跟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属于七级伤残。
第八款 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跟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属于八级伤残.
第九款 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属于九级伤残。
第十款 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双眼矫正视力≤0.8;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者都属于十级伤残。
二、工伤鉴定流程
(一)提出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时间),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资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四)专家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视伤情程度从医疗卫生组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誉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若双眼或者一只眼睛失明的职员,确定失明是由于工作的原因才导致的,且确定自己在工作的过程之中,严格遵守了相关规定,那么在经过医院救治之后,双眼依旧没有光感,是可以向指定部门提出伤残鉴定的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