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误工费是指在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后,受害人有权向行为责任人主张自己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劳动或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其次,“劳动”通常是指能够对外输出劳动量或劳动价值的人类运动,而做家务也应属于“劳动”。因此,家庭主妇在交通事故中受人身损害的,也能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误工费,具体赔偿数额,可参照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时间计算
1、非持续性的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
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三、包含项目
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
2、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如:受害人为某些单位人员时,其因受伤而误工时,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
因为企业经营利益并非单纯企业经营者劳动所创造,其还包括资金、设备、组织管理、知识产权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企业经营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时间内雇佣与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业或财产的费用则应作误工费予以赔偿。
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期间受到伤害,也会影响到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是可以向事故的责任方索要一定的误工费,那么误工费的具体赔偿金额是要根据受伤者的平均收入和误工的时间来计算,如果双方就误工费的金额产生纠纷,也是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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