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法院误工费判定会依据哪些
法院对误工费的判决依据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情况确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具体可以参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
计算方式:
一、有固定收入的:
二、无固定收入的:
①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②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误工费的计算肯定会涉及到自己具体的解决方式,所以即使自己不能进行一定程度的运用,但是对于有关的当事人来说,合法的误工费所求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因此对于具体的问题分析自己一定要做好准备从而维护自己的核心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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