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职工因为工伤而造成死亡的话,那么受害者的近亲属可以按照下列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因为工伤造成死亡的话其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因为工伤造成死亡的话其供养亲属的抚恤金需要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因为工伤死亡职工生前需要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般发放的标准我标准为其配偶每月可得到赔偿的40%,其他的亲属每人每月可以的得到赔偿的30%。
如果是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其每人每月还可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当然,对于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的总和不应该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而关于死者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需,要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来规定;
(三)因工死亡的受害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应该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的在停工留薪期的期间因为工伤而导致死亡的,他的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例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如果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他的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例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如果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那么将会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已经年满18周岁并且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者参军;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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