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保障当中所提到的非因工伤死亡,其实指的那些不能认定为是因为工作而导致职工不幸死亡的其他原因,比如说常见的地址灾害、交通事故、恐怖袭击等各种非工作上的原因而导致的职工死亡。
在职工非因工伤死亡之后,是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的。
按照我国现行的劳动保险方面的条例规定,职工在死亡之后是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丧葬补助费的,其具体的数额一般是按照该职工在死前所能获得的职工平均工资的两个月为准,也可能会因为各个省、自治区或者是直辖市的规定标准而有所不同。
第二项补偿就是可以获得一次性的抚恤金。这笔抚恤金的数额,一般是会根据职工死亡的具体性质来确定,如果是因为生病而死亡的情况,那么可以获得以病故时的工资为标准乘以十进行发放;如果是因为公事而牺牲的,就按照牺牲的时候的标准发放二十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如果是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职工,那么就会按照其牺牲时的标准发放四十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通常情况下,在国家机关工作的职工死亡之后,这笔补偿金会由其家属户口登记地向对应的民政部门进行发放;如果是事业单位的职死亡的话,这笔补偿金就应该由其原来工作的单位进行发放。
第三项补偿就是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在职工不幸死亡之后,其遗属存在有生活上的困难的,应该要由死者生前所工作的单位,根据“困难大的遗属,就多补助一些;困难小的遗属,就少补助一些;没有困难的遗属,就不补助”的原则,给其遗属定期或者是临时性的补助。
这笔补偿费用的标准,一般是按照能够维持遗属所在地人民普通生活水平为基本原则,具体的标准一般是由各个省、直辖市或者是自治区自行规定。在中央国家机关或者是该机过所属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职员,都应该按照当地的标准进行补偿费用的发放。
能够享受到这笔补助费用的具体人数,是根据职工的直系亲属来进行划分的,但是其总额一般是不能超过职工在死前能够获得的工资的。
以下几种情形当中的亲属,都应该算作为职工应该要供养的直系亲属,是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劳动保险待遇的:
第一种是职工的祖父、父亲或者是丈夫已经满了六是周岁,或者是已经完全丧失了相应的劳动能力的;
第二种是职工的祖母、母亲或者是妻子并没有从事有一定报酬的工作的;
第三种是职工的子女,既包括了职工的婚生子女,也包括了职工非婚生的子女和养子女、以及有直接血缘关系的弟妹等还没有满十六周岁的;
第四种是职工的孙子女还没有满十六周岁的情况下,其父亲已经死亡,或者是完全丧失了相应劳动能力的,而母亲又没有从事有一定报酬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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