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员工严重违反纪律;
(3)员工造成重大损害;
(4)员工同时建立两个劳动关系,并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
(5)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
(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一)单位违法解除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二)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存在法定工作情形,单位可以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就是有偿解除劳动合同,有偿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是用人单位提前履行告知义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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