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二)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并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致残一级至四级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两种用工模式。对于送报、送奶、小型公司保洁等一些工作量少,但不可或缺的工作内容,只要每天不起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的,就可以采用这种用工制度。优点是:无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用交医疗、养老保险;随时可解除,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无需支付年休假工资;无节假日加班费等。
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需要为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如果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支付护理费、停工留期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员工交纳工伤保险,则需要承担未购买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为了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国家也是规定了所有的用人单位都是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也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当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到了任何的伤害后,也是可以通过工伤保险来索要赔偿,具体会根据工伤鉴定等级来确定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