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老工伤的待遇是否有明确规定?
老工伤,是指1996年10月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之前的工伤,按国家规定,已经纳入社会统筹。但按各地规定,并非完全能够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法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般而言,生活和护理费、伤残津贴、旧伤复发工伤医疗、残疾器具配置和停工留薪期、供养亲属抚恤金均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予支付,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一些省市规定可以享受,一些省市规定不能享受。
二、申领工伤待遇需要什么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工伤发生当月的缴纳工伤保险费名册(缴费大厅负责人签字盖章)
4、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另有用途请事先自行复印);
5、住院的提供住院证明、医疗证明书、病案首页、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证明;门诊提供病历或疾病证明书复印件;门诊检查的需要提供各项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包括B超、X光、CT、核磁共震等);
6、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包括住院用及门诊);
7、批准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须提供《县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
8、继续治疗的需提供《继续治疗确认书》原件;
三、申领工伤待遇注意什么?
1、医疗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三大目录的范围,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发生工伤后超过三十天申请工伤认定的,自工伤认定受理次日起的工伤医疗费用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我国有些省份对于相关法律制度之前出台的这些老工伤,也会计发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还有一部分省市规定的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任何的法律制度都不溯及既往,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一些法律条款也是如此的,过去法律制度不太健全的情况下,有些问题也只能是接受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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