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南宁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职工负伤应当立即送往医院,医疗费在1千元以内的,由社保部门负担,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社保部门负担90%,所在单位负担10%,1万元以上的,社保部门负担85%,所在单位负担15%。
南宁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 职工因工负伤期间的保险待遇:
(一)职工因工负伤应立即送附近医院抢救,然后送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治疗。因医疗条件有限需要转院时,由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和职工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单位所在市、县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同意方能转院。属重伤以上的其各项医疗费(含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化验费、医药费,住院费等),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担,1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担90%,职工所在单位负担10%;10000元以上,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担85%,职工所在单位负担15%。
(二)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2/3发给。经批准赴外地就医路途中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发给。
(三)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为伤残,需要安装假肢、镶牙、装假眼、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康复器具应限于辅助生产劳动及生活之需,并采用国内普及型产品)的费用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担。同时,一次性付给相当该康复器具购置费的40%作为终身维修、更换费用。
(四)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限最长为1 8个月。医疗期间医疗未终结和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前,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其工伤前的标准,支付工资及各种补贴。医疗期间需陪人护理的,其陪人护理费由职工所在单位和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各负担50%。
第八条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及开除、解雇、辞退该职工。
第九条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悟,由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的按照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评定伤残等级,发放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条 职工因工协致残被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以下规定领取工伤保险。
(一)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每月定期发放伤残抚恤金:一级领取本人月标准工资的90%;二级领取本人月标准工资的85%;三级领取本人月标准工资的80%;四级领取本人月标准工资的75%。
(二)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发给一次性补偿金,标准分别为:一级发给5000元,二级发给4500元,三级发给4000元;四级发给3500元。
(三)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每月发给70元护理补助费。
(四)定期领取工伤保险抚恤金的职工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享受同福利待遇。如遇国家规定的普调工资或全面工资改革,均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伤残职工原则上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如新岗位标准工资低于本人伤残前的标准工资时,可保留原标准工资。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发给一次性因工伤残补偿金:五级发给3000元;六级发给2700元;七级发给2400元;八级发给2100元;九级发给1800元;十级发给1500元。
(二)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七级伤残的职工,单位安排工作岗位确有困难的可离岗休养,由单位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70%离岗休养费,其他待遇按单位企业内部离岗休养人员同等享受。作为在职职工统计,并按其实际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继续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劳动合同期满后,辞退其中伤残定为五级、六级、七级的,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
按月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八级、九级、十级的,由原单位根据其残废程度一次性发给工伤补助金,八级发1200元;九级发1000元;十级发800元。
综上所述,南宁市工伤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因公致残,致残1-4级应当退出工作岗位,按照规定领取工伤保险,一级领取别人标准月工资的90%,二级领取85%,三级领取80%,四级领取75%,社保部门一次性发放补偿金,一级5000,二级4500,三级4000,四级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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